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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司簡調字第 2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會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318號

聲  請  人  陳金鳳 
相  對  人  阮玉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會款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居住址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民事聲請調解狀附卷可佐,是相對人之住所地、居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前開說明,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