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小字第1075號
原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昌海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