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11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俊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