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225號
原 告 能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裕修
被 告 百閎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向原告購買三菱電機模組1個,約定價金新臺幣(下同)7,875元,原告依約將貨品交由被告,
惟被告
迄未清償
上開貨款,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
爰依
兩造間
買賣契約提起本訴,
並聲明請求判決如
主文所示等語,
業據其提出郵局
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電子發票證明聯、報價單、銷貨單、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經濟部函及後附百閎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