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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12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25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林欽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008元,及自起訴狀到院之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就起息日更正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