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12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28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羅凱銘 
被      告  江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捌佰貳拾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可資參照】。本件原告承保訴外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輛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1,960元(零件費用30,380元、塗裝費用18,980元、鈑金費用2,600元),此有估價單及統一發票附卷可考該修復費用中零件部分係以新品更換舊品,則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復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438,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準此,系爭車輛於000年0月出廠,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乙紙在卷足憑,至111年1月24日系爭車輛受損時,已使用2年1月,零件自有折舊,然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必要,自應扣除,即據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所載,系爭車輛零件費用折舊後所剩殘值為9,246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此外,原告另支出塗裝費用18,980元、鈑金費用2,600元則無須折舊,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車費用共計為30,826元(計算式:9,246元+18,980元+2,600元=30,826)。是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修復費用30,826,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0,380×0.438=13,30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0,380-13,306=17,074
第2年折舊值        17,074×0.438=7,47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7,074-7,478=9,596
第3年折舊值        9,596×0.438×(1/12)=35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9,596-350=9,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