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31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被 告 楊志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
暨約定條款、消費明細、帳單及請求計算表等件為證,核認
無訛,
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對
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表明
本件債務尚有糾葛
云云,
惟迄至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被告仍未具體指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糾葛之處,亦未到庭陳述或再以書狀表示意見,本院自無從審酌,則其空言所辯,
尚非可取。從而,原告依
信用卡使用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