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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13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31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楊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明細、帳單及請求計算表等件為證,核認無訛信為真。至被告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表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被告仍未具體指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糾葛之處,亦未到庭陳述或再以書狀表示意見,本院自無從審酌,則其空言所辯,可取。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