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36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楊婕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由要領
被告已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其等對被
繼承人楊繼達之繼承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以中院平家合112年度
司繼字第1099號函
准予備查在案,被告即
非被
繼承人楊繼達之繼承人,原告依繼承及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繼達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25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