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40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三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為原告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