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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14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47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兼送達代收人

            黃瀟穎 
            郭川珽 
被      告  劉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