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56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顏孝辰
被 告 薛文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
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