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60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鍾靜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13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參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