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65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湘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自逾期第二百七十一日後應回復至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