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72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威良之遺產範圍
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壹拾參元,並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
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威良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