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758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林鴻安
被 告 翁家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464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經查,原告請求之內容,
業據原告提出汽車出租單、租金專案說明、ETAG高速公路過路費、
存證信函等件為證,又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
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未依
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