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小字第178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在高雄市鳳山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