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小字第1790號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113年度板小字第17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