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小字第1809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5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