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小字第1821號
上 訴 人 千勝文化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川禾文教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113年度板小字第18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已陳明
上訴聲明為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故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8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