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827號
原 告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葉明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91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
兩造不爭執事項(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以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
㈠、被告在民國112年2月18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與景安路口,與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客車(下稱
本件大客車)發生碰撞,致使本件大客車受損。
㈡、原告因本件大客車受損而支出修車費用新臺幣(下同)4,1000元,且因此產生營業損失11,812元。
二、原告所主張之損失,
業據原告提出駕照、公車遭追撞影帶、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暨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受損照及完工照、估價單、營業損失表為證,佐以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庭也未提出其他書狀答辯,
堪信原告主張之損失屬實,故應認原告本件主張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未依
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