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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18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86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訴訟代理人  林欣宜 
被      告  洪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