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92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呂佩勲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存款抵銷通知函及中華郵件回執等件為證,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為
認諾之表示,本院自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是以,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
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