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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20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02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劉庭光 
被      告  李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捌拾伍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債權本金(新臺幣)
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49,215元
10.63%
自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185元
11.63%
1,085元
15%
合計53,4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