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小字第208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施藝嫻
被 告 李和財
主 文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內湖區,而被告之
住所地係在桃園市龜山區,有本件事故調查卷宗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原告所陳報被告地址則
非完整有效地址,是依
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