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109號
被 告 段懿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雖以
支付命令異議該其
非該電信服務之實際使用人,
惟不爭執其為電信服務契約之當事人,則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電信費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
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