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14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