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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21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159號
原      告  五一九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昭緯  
訴訟代理人  范宸豪  

被      告  馬○芫  
法定代理人  林靜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難認「叫弓子」、「霹靂小五郎」係被告:
  本件原告所匯款之對象,係網路遊戲、社群帳號名稱為「叫弓子」、「霹靂小五郎」之人,觀原告所提之對話紀錄,「叫弓子」、「霹靂小五郎」對於網路交易、網路銀行、金額等交易模式熟悉,且對話方式與一般成年人無異,然本件被告在案發時僅約7歲(未成年之兒童),依照社會一般通念,一個7歲之兒童,其對話方式應該會與成年人迥異,且也難認7歲之兒童對於網路交易、網路銀行之交易模式有相當理解,本院認為根據卷內之證據,尚不足以認定「叫弓子」、「霹靂小五郎」即為本件被告。
二、並匯款到誰的帳戶,就必須由該帳戶所有人負擔不當得利:
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故定有明文。給付之不當得利,係以給付之人為債權人,受領給付之人為債務人,而由為給付之人向受領給付之人請求返還利益。所謂給付係指有意識地,基於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之財產,給付者與受領給付者因而構成給付行為之當事人,此目的針對所存在或所約定之法律關係而為之。因此,不當得利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給付者與受領給付者間,基於債之相對性,給付者不得對受領給付者以外之人請求返還利益。次按「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係為履行其與指示人間之約定,始向領取人(第三人)給付,被指示人對於領取人,原無給付之目的存在。被指示人與指示人間之關係不存在(或不成立、無效),被指示人應僅得向指示人請求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至領取人所受之利益,原係本於指示人而非被指示人之給付,即被指示人與領取人間尚無給付關係存在,自無從成立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根據上開最高法院見解可以知悉,被指示人(即本件原告)若要請求不當得利,也必須向指示人(在本件即為「叫弓子」、「霹靂小五郎」)請求,而本院又認為卷內並無充足證據顯示「叫弓子」、「霹靂小五郎」即是本件被告,故本件難認原告有權利向被告為不當得利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