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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21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194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黃大維 
複代理人    李士弘 
被      告  張建理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