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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22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200號
原      告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吳世璋 
            張慶宇 
被      告  洪文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