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292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潘品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