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29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被 告 林鈺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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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112年11月26日起至113年5月25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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