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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22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29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飛龍 
被      告  向羿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嘉宏 
被      告  林鈺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附表:
債權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計息方式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3,486元
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3.25%
自民國112年11月26日起至113年5月25日止
自民國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92,374元
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3.25%
自民國112年9月26日起至113年5月25日止
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