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23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36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宜靜(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柯佳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勞工紓困貸款申請書(網銀)、借款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催告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原告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500萬元機動利率變動表、勞動部111年12月26日勞動福2字第1110146418號函及原告111年12月27日合金總個金字第1110039781號函等件為證,核認無訛,被告就此亦不爭執,認原告主張事實為真。至被告固辯稱目前經濟上有困難無法清償,希望可以延後還款,資力僅係履行及清償能力之問題,債務人資力可作為拒絕給付之合法事由,況債務人對其應負之金錢給付義務本應負無限責任,並以其現在及將來之一切財產,作為其債務之總擔保,被告自不得以資力為由,拒絕清償債務,是被告上開所辯,委無足採。是以,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