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小字第2375號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