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24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445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訴訟代理人  陳書維(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謝佑聰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94元,及其中新臺幣19,769元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