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462號
原 告 陳俊宏即愛爾麗診所
被 告 李語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仟肆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00元及自112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於113年9月24日當庭
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4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與被告成立肉毒桿菌之瘦身課程銷售契約後,遂於112年10月5日為被告進行注射肉毒桿菌50U單位之療程,依原告診所價目表,肉毒桿菌每1U單位為168.8元,故被告所接受之50U單位療程應給付8,400元,然被告
迄未給付價款,
爰依雙方瘦身課程銷售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8,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確實有做原告
所稱之肉毒桿菌療程,但肉毒桿菌療程是原告贈送的。且依113年10月27日之原告診所價目表,40U單位的肉毒桿菌療程才收費3,888元,故原告請求金額不合理各等語。
㈠原告主張有為被告進行肉毒桿菌之療程
一節,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資採信;至被告雖辯以該肉毒桿菌之療程係原告贈送乙節,未據其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
難認有據,無可採取。又
本件肉毒桿菌療程之費用,
業據原告提出價目表為證(原告
陳報狀參照,即以1U單位168.8元計算-112年10月1日之原告臉書網站價目資料),被告雖提出113年10月27日原告診所價目表,據以主張原告請求費用不合理,然衡諸常情,價格可能因時間而變動,被告所提113年10月27日之價目表,尚不能據以認定其於112年10月5日接受療程時之計價方式,是應以原告主張之計價方式可採,故原告以肉毒桿菌療程每1U單位168.8元計價,向被告請求8,400元,自屬有據,為可採取。
㈡從而,原告依瘦身課程銷售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8,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
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判決基礎俱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
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