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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25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51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被      告  陳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