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54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邱至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