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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2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581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儀璇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周文庭之年籍資料及實際居所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依職權以戶役政系統查詢「周文庭」之姓名,無從特定周文庭之年籍資料(因同名之人眾多,亦無設籍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5樓之人),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是以,本院認為本件之起訴程式尚有不備,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周文庭部分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