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小字第2581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周儀璇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
補正被告周文庭之
年籍資料及實際
住居所暨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
依職權以戶役政系統查詢「周文庭」之姓名,無從特定周文庭之年籍資料(因同名之人眾多,亦無設籍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5樓之人),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亦難以確定其
當事人能力,
是以,本院認為
本件之起訴程式尚有不備,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周文庭部分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