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小字第2581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周三龍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2人之
住所地均係在臺中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又本件雖然有以
定型化契約之方式約定
合意管轄,然本件係
小額訴訟事件,且原告係法人,無此類
合意管轄約定之
適用,
併予敘明。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