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60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