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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26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66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伍煇煌  
            黃子芸  
被      告  曾韋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9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