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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26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68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陳嘉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290元,及其中新臺幣5,586元,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13.47%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4,026元,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