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68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郭真霓
被 告 王國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