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691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下稱
系爭門號),其後系爭門號於民國112年9月25日繳款截止日前未據被告繳交系爭門號代銷智冠科技小額商品費用,總欠費為新臺幣(下同)22,500元等詞,固據原告提出系爭門號申請書、帳單及欠費明細表等件為證。
惟被告則以我是被詐騙,
上開金額是小額購買MY CARD費用,事發時我有到永和分局報案等詞
二、
經查,被告於另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7821號偵查中辯稱我在臉書點擊貸款廣告後,即有貸款專員「陳源志」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伊,要求與我見面簽約並提供
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又稱要驗證手機號碼,要伊傳送驗證碼,我亦遭盜刷小額付款等詞(見本院卷第71至75頁),復觀之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內容,確有「Mommy貸鳳凰專案」先要求被告填寫基本資料,並表示後續有專人聯繫被告,
旋有自稱鉅亨金融「陳源志」聯繫被告詢問其貸款需求、資產負債情形,並要求與被告見面簽合約收資料,另有鉅亨貸款專員「梁智信」以聯徵手機為由,要求被告收受簡訊驗證碼後回傳,被告陸續回傳驗證碼,又被告詢問「陳源志」是否有另一位梁專員向其確認手機號碼,且接獲台灣大哥大簡訊說代收代付使用異常時,「陳源志」則表示是幫忙做流動,該等消費費用之後會全部取消
等情,有被告與詐欺集團間之對話紀錄、
被告提出台灣大哥大簡訊通知以電信費用帳單購買智冠科技小額商品截圖、Mycard線上小額付費交易明細、信貸委託授權書、線上購點切結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07至265頁),足認被告辯稱其係因受詐欺而僅係依指示回傳簡訊驗證碼,並未有以系爭門號小額付費之方式購買上開產品之真意等詞,尚非無憑。而原告復未提出其餘事證證明上開消費確為被告本人或指示他人所為,自無從依兩造間之電信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前開電信費用。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電信契約,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2,500元,及自
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
本件係
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