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小字第2727號
上 訴 人 王忠信
右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耀民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