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73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戚衛年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73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起訴狀係於民國113年7月20日到院,
惟起訴狀係經本院於113年9月2日送達被告,有本院
公示送達公告(本院卷第31頁)在卷可查。原告復未就本件借款提出經催告後即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舉證
以實其說,則依
上開規定,原告僅得請求自本件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收受之翌日即113年9月2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