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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27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73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戚衛年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73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狀係於民國113年7月20日到院,起訴狀係經本院於113年9月2日送達被告,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本院卷第31頁)在卷可查。原告復未就本件借款提出經催告後即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舉證以實其說,則依上開規定,原告僅得請求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收受之翌日即113年9月2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