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小字第2759號
原 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邱政超
被 告 林峻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1月15日
宣判。
惟因原告
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邱政超,尚未聲明
承受訴訟,是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
爰裁定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