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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27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759號
原      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超強投資有限公司

            邱政超  
訴訟代理人  葉正彥(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林峻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1月15日宣判。惟因原告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邱政超,尚未聲明承受訴訟,是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