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76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呂佩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