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77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朝欽 籍設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新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889元,及其中新臺幣33,013元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