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小字第279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宗霆之法定
繼承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及
住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蔡宗霆死亡後,其現存
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請原告自行斟酌是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